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关于进一步加强 招商引资引企奖励的意见
锡开管发〔2016〕14 号
各部门,各村(场)、社区,直属单位及有关单位:
为充分调动全员招商引资引企的工作积极性,形成开发区全员招商引资引企的新氛围,实现外资项目、重大项目、税源项目和新兴产业招商新突破,促进开发区经济转型发展,特制订本意见。
一、奖励对象
奖励对象为有关项目信息的提供者。
二、奖励内容
1、引进先进制造业、服务外包、研发中心、总部经济、新兴产业产业项目、科技创业、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开发区的。
2、引进其他适合开发区经济发展的、有较大税源(当年新引进企业完成税收超100万元人民币,下同)经营性项目的。
三、奖励办法
1、奖励对象的确认。相关项目信息的提供者在获得项目信息、到开发区招商局进行项目信息登记后,即成为该项目信息人,待该项目成功引进后,该项目信息人即成为引进项目的奖励对象(奖励对象确认表见附件)。
2、奖励类别和标准。
(1)引进外资奖
对引进境外资本到开发区投资的,按到位外资金额大小给予适当的奖励,具体为:
引进注册资本50-100万美元的,奖励人民币1万元;
引进注册资本100万美元以上、5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,奖励人民币2万元;
引进注册资本500万美元以上、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的,奖励人民币5万元;
引进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以上项目的,奖励人民币8万元。
(2)引进项目奖
年内每引进注册资本500-5000万元项目的,完成工商、税务注册,且注册资本到位60%以上,得奖金2000元,注册资本未达要求,按比例计奖;
年内每引进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项目的,完成工商、税务注册,且注册资本到位50%以上,得奖金5000元,注册资本未达要求,按比例计奖;
每引进投资超3亿元且注册资金到位8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、投资超1亿元且注册资金到位超3000万元以上的重大服务业项目,奖励人民币1万元;
引进适合开发区经济发展、税源较大的项目的,奖励人民币1万元。
(3)加奖
每引进1项国内知名品牌企业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,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加奖人民币3万元;每引进1项世界500强企业直接投资的生产经营性项目,在上述奖励的基础上另行加奖人民币5万元;
特别重大项目由领导小组“一事一议”的方式另行嘉奖。
3、相关说明。
(1)上述奖励类别中除加奖因素外均按“就高不就低”原则一次性奖励,不重复计奖。
(2)奖励按年度结算,每年年终由开发区管委会按规定程序审核发放。
(3)引进的外资项目经批准并领取营业执照,项目按注册资本实际到位情况发放项目奖金。
(4)引进的先进制造业、服务外包、研发中心、科技创业、高端服务业项目和高新技术企业正式运营后,经确认后给予一次性奖励。
4、奖金来源。
开发区管委会设立专项奖励基金。
四、政策说明
(1)本意见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(2)个人调节税由受奖者自理。
(3)本意见解释权归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。
(4)本意见执行以年度为限,每年进行修订完善后公布,以最新公布件为准。
江苏无锡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
2016年3月15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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